危險品運輸經營企業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發布時間:2021-11-22 18:09:12
危險品運輸經營企業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爆破器材運輸車提供:
一:危險品運輸經營企業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4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1、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1.2、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1.3、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1.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8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2.1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2.1.1、 專用車輛5輛以上;
2.1.2、 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2.1.3、 有效的通訊工具;
2.1.4、 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2.1.5、 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2.1.6、 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2.1.7、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2.1.8、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2.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2.2.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2.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2.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9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3.1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3.1.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1.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3.2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